2016-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施行近20年后完成了再次修訂。
海關稽查是指海關自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內,可以對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的會計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和進出口貨物實施稽核、檢查,以監督進出口活動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7月1日,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增加了包括可以向行業協會收集進出口活動有關信息等在內的基礎性措施,并提高了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新條例將從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6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說明”中稱,海關監管業務量不斷增大,進出口企業對通關便利的要求不斷提高,海關有效監管和高效運作的矛盾日益凸顯,迫切需要改革傳統監管模式,將集中力量實施口岸通關監管調整為分流部分企業 (主要是高信用企業)及其貨物到事前和事后監管環節來管理,緩解通關監管的壓力,即實現海關監管的“前推、后移”。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飛速發展,貨物進出口總額在世界貿易中的份額不斷提升,2013年以來穩居世界首位。與之相對應的是,我國海關監管職能不斷加強,2015年監管進出口貨運量39.5億噸,這一數字與1979年至1998年間海關累計監管的進出口貨運量大體持平。
尤其是近年來飛速發展的跨境電商,在4月8日實施稅收新政之后,將跨境電商進口商品在海關監管對象分類中從 “物品”改為“貨物”的變化,使得海關對跨境電商實施稽查成為可能。
新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一共作出了19項修改,包括一些與上位法進行銜接的內容。例如,根據《海關法》規定,對保稅貨物和減免稅貨物的稽查期限為 “海關監管期限內及其后三年內”,將《條例》中“經海關關長批準”修改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
此外,還增加了海關可向行業協會收集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新《條例》明確,“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
同時,新《條例》也明確了社會機構的參與程度。例如,海關可以委托會計、稅務等方面的專業機構就相關問題作出專業結論,被稽查人委托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可以作為海關稽查的參考依據。
海關稽查屬于海關的后續監管環節,主要針對放行后的貨物進行監管,與前期監管部門形成互補,構建完整的監管鏈條。新《條例》增加了對海關實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撐作用的基礎性措施,有利于全面提升海關履職能力。
業內認為,在貿易便利化水平已成為國際經濟發展競爭力的重要內容的背景下,新《條例》兼顧“嚴密”與“高效”、“把關”與“服務”,有利于海關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新形勢,在服務雙向開放的同時確保有效監管。河南德睿勤財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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