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3
2016年10月,甲市國稅局風險團隊在對A公司2015年的企業所得稅開展風險應對的案頭分析時,發現2015年12月將計提的職工工資計入資產負債表負債類的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薪酬期末貸方余額50萬元。2015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對應付職工薪酬并沒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
A公司財務負責人張某,將2015年12月的資產負債表與2016年5月的資產負債表,提供給風險團隊成員。張某解釋說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A公司2015年確實有50萬元的工資沒有發放,但2016年5月的資產負債表反映,負債類的應付職工薪酬期末貸方余額3萬元,是2016年5月未發放的職工工資,而不是2015年未發放的職工工資。因此在2016年5月對2015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對應付職工薪酬沒有進行納稅調增處理。但張某對50萬元的工資是否發放一直吞吞吐吐,似乎有難言之隱。
風險團隊成員經相關審批程序后,對A公司開展實地核查。經核實,該公司應付職工薪酬會計核算如下:
2015年12月計提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 5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00000
2016年5月在核銷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00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000
風險團隊成員再進一步核實其他應付款時,發現匯算清繳后作為工資的50萬元仍未發放。他們認為掛在其他應付款的工資,并沒有體現“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的本意。
張某在事實面前,只好說出這樣做賬的原因:原來A公司2015年度的50萬元效益工資,是經董事會同意計提的,暫時沒有發放。但因資金有缺口,在2016年6月1日前仍未發放。為了結平50萬元的應付職工薪酬,在2016年5月將其轉入其他應付款。
風險團隊成員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征管建議:
一是對未支付的2015年度的50萬元工資,進行2015年度的納稅調增,并補繳201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二是隨著金稅三期在全國的推廣,企業財務的動態數據,在風險防控系統里,風險團隊隨時可以提取并分析,因此納稅人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通過調整賬務的方式,來隱瞞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已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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