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3
問:我公司8月出口國外一批貨物,免抵退手續均已審批完畢,本月因此批產品質量問題需向此公司賠款1700美元,請問會計上和稅務上,出口退稅上要怎么處理?
答:銷貨方因所售產品的質量存在問題,支付賠償金給購貨方。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支付的賠償款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還是由于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
(1)如果是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對于銷貨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金實際上相當于對購貨方銷售貨物的折扣或折讓,應該按照折扣、折讓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規定,企業已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但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銷售折讓的會計處理與銷售退回的會計處理相同。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五條規定:出口貨物由于該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其中第2項: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的,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如按會計制度規定須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在沖減銷售收入后,屬于該公告第二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申報退(免)稅時,屬于該公告第四條所列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出口退稅就不需再作處理。
(2)如果是由于產品質量而引發了購貨方相關的損失而支付的賠償,對該筆賠償金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不用開具紅字出口發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這是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出口退稅不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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