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2
賬戶1:印花稅備查賬
要求納稅人應當如實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稅應納稅憑證(以下簡稱“應納稅憑證”)等有關納稅資料,統一設置、登記和保管《印花稅應納稅憑證登記簿》,及時、準確、完整記錄應納稅憑證的書立、領受情況。
(1) 規范了納稅人自身印花稅的管理行為;
(2) 有利于納稅人稅款的統計和繳納;
(3) 也有利于稅務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參考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的《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
賬戶2:研發費用輔助賬
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和在年末填制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
輔助賬詳細登記:
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等。
參考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三條第1款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
《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關于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所便函〔2017〕5號)
賬戶3:建筑服務增值稅的預繳稅款臺賬
(1)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2)橋歸橋,路歸路,按工程施工項目來歸集收入與分包款,而不能此分包款抵彼的收入;
(3)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參考政策:
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十條 對跨縣(市、區)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分不同縣(市、區)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備查。
賬戶4:福利費明細賬
財務人員應單獨設置“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明細賬,來核算福利費發生與詳細的明細情況。
(1) 方便企業內部對福利費加強控制與管理;
(2) 也便于稅務部門對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進行有效監控管理。
參考政策:國稅函〔2009〕3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賬戶5: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
財務人員應對于新增不動產以及不動產在建工程分為2年抵扣建立好臺賬登記,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參考政策:
國稅總局2016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建立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分別記錄并歸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成本、費用、扣稅憑證及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留存備查。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也應在納稅人建立的臺賬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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